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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与湖北XX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去日本打工,当时交了3万劳务费,2万押金,可是另外签订了一个缴纳1万8的管理费合同。公司当时说每个去日本的人都得交,每人都一样。所以就签字了。后来才知道只有这个中介公司有这个合同,当时还请了律师公正,也只是让我们先签字,交100块公证费给公司,到哪去公正了就不知道了。当时合同里说在我们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工资里扣,可是没有扣,中介公司准备从我们所交的押金里扣,既然别的中介公司没这个合同,那肯定这个合同是公司额外的,那这个合同受法律保护吗,我应该怎样争取自己的权益呢,我于今年7月合同满回国。

其他 2010-07-12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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