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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娘家老房子在上海虹镇老街,是私房,父母均已过世,现动迁。兄妹六人中除有户口常住的大哥大姐二户分得动迁房并现款外,我们其他四位各分得一些动迁款。我本人已六十多岁,患有严重心肌炎、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独生儿子有精神分裂症,是二级精神重残(有证),生活靠残联补贴。我丈夫也有精神分裂症(未领残疾证,有退休工资),长期与我及儿子分居,没有照顾过我们,缺意识控制能力,我儿子多次因为他虐待而精神分裂症复发流浪出走。原单位和居委都知道。万一我百年之后,有款放在他那里,我儿子得不到一分,只能流浪街头。我请求律师帮我解析:一、本人分得的少量动迁款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二、我打算书面委托我的兄妹,将这笔动迁款的一部分转交给我兄妹,托他们日后用这笔款接济我儿子,可以吗?钱女士

其他 2014-09-10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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