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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啦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报酬啦!谢谢!

其他 2014-09-11 10: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理解不全面。其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包括书面形式通知;其二,用人单位在经过了三十天后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样才符合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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