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定8月31日过户,现在房东推托在出差,要10月底办过户,真正不过户原因是房子里有租户,11月租赁合同到期。我是先办理过户再追究他的违约,还是不过户先追究违约呢

其他 2014-09-12 04:2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房屋原定于8月31日过户,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很明显是出卖人违约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您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出卖人有交付房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均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出卖方交付房屋且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后,您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建议您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该房屋已经出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租赁的房屋发生转移时,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的所有权。基于此,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您虽然无权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您在取得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收益权。建议二手房出卖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已经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
  • 诉讼维权。先追究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如不能协商,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责任
  • 均可以,可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 怎么选择,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违约条款。
  • 按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立即过户。
  • 按合同履行,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诉讼维权。先追究违约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