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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2岁,一直以来因老年常见病腰椎盘突出症饱受折磨于2008年10月3日进入武汉市中南医院,该院康复科接受,经该科室方案(骨水泥手术),于2008年10月19日手术,主治医师说,这是一个小手术,费用6000元,一个星期出院。手术当天,主治医师去北京开会,由放射科主持手术,手术过程中,因麻醉穿刺的人为过失,导致我母亲休克,呼吸,心跳,脉搏全无,经抢救送ICU治疗,本来是做胸12椎及腰1椎,胸12椎成功后,腰1椎穿刺出现事故,因此腰1椎手术未做完,。在该次事故后,我母亲大小便失禁,自肚脐以下全无知觉,完全瘫痪,双手行动也不是很利索。 我们申请申请医疗鉴定。医疗鉴定说了两点:1,麻醉穿刺造成神经血肿与病人截瘫是因果关系。2.,穿刺手术造成血肿,减压等措施不当,院方有过失,。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鉴定书无任何人签名。 既然鉴定医院有过失,病人截瘫与手术过失存在因果关系,怎么医院承担的是轻微责任。 气血跪拜专业人士指点迷津。

其他 2010-05-20 10: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作为患者一方来说,一般认为既然医院有过错,那么医院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并不是这样认为的; 2、不过,就你陈述的情况,轻微责任明显过低,建议在15天内及时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 1:要看医疗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2:从你的描述中可以得知鉴定书是不规范的。3:重新鉴定,4:现在医疗鉴定机构和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5:要想获得赔偿你还要作伤残鉴定。6:建议你不要在当地做。
  • 一、医院负轻微责任肯定是不对的,应该负主要责任以上。二、申请再次鉴定,改的可能性很大。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再次鉴定。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专门为患方处理医患纠纷。鉴定书没有签名,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这样的格式,和司法鉴定不同。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无任何人签名的鉴定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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