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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我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后,按当地风俗我给段某买了17000元的项链耳环,并送给段某及其父母礼金10000元,双方在相处期间,段某多次发生癫痫病,为此,我提出分手(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而段某以是我提出分手为由,拒不退还。请问:我能向段某要回这些彩礼吗?

离婚 2012-04-26 2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完全可以.
  •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赠送给女方的贵重财物,是附带条件的赠与协议。如果事实上没有结婚,那么彩礼的赠与协议就没有生效,因此男方可以要回该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您想要回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退还彩礼,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 未婚,可以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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