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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挂靠某公司承建一河堤工程,某乙又从某甲除分包了该工程的附属工程,该工程2012年6月30日竣工。通过决算,某甲欠某乙工程材料款10万余元。2014年5月,某乙以某甲及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及某公司给付工程材料款10万余元。法院亦判令某甲及某公司给付某甲工程材料款10万余元。执行中,法院提取了某甲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由于某甲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某乙提出其工程材料款优先受偿。某乙的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他 2014-10-14 0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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