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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0年十月鹤岗市向阳区监察局没和本人见面,没有立卷。认定本人违犯鹤向发九0【12】号文件二条四款;‘丧失立场,敌我不分,、、给本人做出了行政记大过,调离公安队伍处分。申请复议九年后区监察局维持原处分。鹤岗市监察局审理四年认为本人工作中有失误,维持原处分。2002年4月黑龙江省监察厅调卷审查至今没作任何结论将卷退回鹤岗市监察局。

行政复议 2010-06-20 1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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