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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于1996年在工厂当班工作时被电弧烧伤,但五常市劳动局却四次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后来被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将第四个决定及两审法院的三个判决一并撤销(前三个决定已被一审法院撤销),劳动局无奈才在11年后给我认定了工伤,但此时企业早已倒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我申请行政赔偿,但劳动局不理不睬,拒不作出书面答复。两个月后,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可三级法院都说,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还要作出违法确认,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赔偿。难道《国家赔偿法》第13条我理解错了吗?根据法释(2004)10号第5条第(六)项的规定,难道高法那个撤销的判决不算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确认吗?...................... 黑龙江**厂电工李

国家赔偿 2010-05-23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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