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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购买一个门市和我弟买了一套住房,都是期房,门市当时是5000每平方米,预交10万才定价,住房交了90%的房款但开发商当时没取的售房许可证,开发商说日后完善。7个门市预售完。由于拆迁和开发商挪用资金等原因倒2010年才动工。以前是水泥板房,而现在是电梯房,于是开发商就以政府不拆迁为借口涨一倍的价,而且吧门市后面打通全买给我们,后面的门市为前面的半价且不按揭以此让我们退出好买高价。如不同意叫我们打官司。开发商承认违约。政府给了相关的政策,地皮也没涨价。请问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该怎样维护权益?

拆迁补偿 2010-05-23 0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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