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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与工伤者的一次性处理协议书(总共5条),其中前条还合理, 第4条:因本人愿意留在公司上班,如因本人辞职不做,医疗,再就业补助金不能享受。 第5条:此次工伤一次性处理终结。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哪位律师给我看下这两条是否违法,如果签字这两条具有法律效力么?还有第五条有什么别的意思么?谢谢》 补充:我父因工负伤,伤残鉴定为9级,公司写了协议书想私了。

其他 2010-05-23 0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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