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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您几个问题。我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我和丈夫辛苦一生养育三个儿女,东凑西借才买下一套住房。该住房由后面30余平方砖混结构加中间小院及前面120余平方砖混结构三部分组成。房产证上写老伴一人姓名。老伴不幸多年前已经病逝。没有几年大儿子也病逝。大儿子留有一个女儿,大儿媳没有孝顺公婆一天。在大儿子去世后,大儿媳经常欺负我,我有家不能回。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法院根据析产将后面30余平方分割给大儿子的女儿(当时才不到两岁)。由于我考虑到和大儿媳长期矛盾激化,不能共同居住。便向中院上诉。中院,通过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自愿,由大儿媳拿出10万,将房屋全部买下(其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给我,他们均在外地)。事情已经过去两年左右,现在我仍然无家可归,没有住房。我有点后悔,不知道可不可以翻案。我有这几点考虑,第一,在当时达成协议时我不是心甘情愿的。因为我长期被大儿媳赶门在外,我一回家连大门都进不去,就是被她和她的母亲无理谩骂,其母亲甚至想打我。而且我多次报警。我真的是被她们整怕了,被逼无奈才同意的。第二,这明显对我不公平。按照一审,我有120余平方的面积,我们这里市场每平方均价在3000元。10万元根本无法解决我的住房问题,其余子女辛辛苦苦在外地打工,难道都享受不到一点长辈的财产。第三,在中院受理期间,没有找我谈过一次话,只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让别人通知了我。我当时就跟法院去说,不同意。法院相关人员还对我说三道四。在各方压力之下,才被迫签字。您说,我现在可以要求重审吗?我怎样证明自己是被迫签约的呢?

其他 2014-10-24 0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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