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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因买房想公司老总借款,在未告知我个人的情况下,她个人将借款转为我向公司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个人来说有什么弊处?我现在已离职,那么还款要怎么处理?

其他 2015-07-04 17:4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老总将债权转让给公司,且已通知你,你有义务向公司还款。且并未增加你的风险。
  •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 如何和解追讨债务?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追讨借款有什么风险呢?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即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指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
  • 个人向公司借款和个人向个人借款都为民间借贷,只是出借主体不一样,未兑现的福利可以要求兑现
  • 没有区别,还款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如果是单位须盖章。
  • 看你和她签订的借款合同!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 看你这种情况,向个人或公司借款无关紧要,到期还款即可。对于老总口头允诺,没有依据。
  • 你应该向公司偿还借款。口头允诺,如果允诺人事后不承认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则不能被支持。
  • 视借条而定,其实也没什么大的区别。
  • 借款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到期以后,你向公司归还就可以了。
  • 那要看你和她签订的借款合同!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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