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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卖厂给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内容包括1,先写明是委托给乙,最后有写是转让给乙。2,约定乙先交2万元定金,甲若不履行义务则返还给乙4万元。3,乙于一定时间去甲厂看设备,并注明设备完全能够正常使用。乙于合同签订后,当场交付2万元定金。甲回去后再看合同,方看出其中的错误:首先是委托与转让的矛盾。其次是甲与乙在写合同草稿中并未注明设备完全能够正常使用。合同是由乙拿去制定成文的。甲及证明人正式签合同时,未注意到乙已将草稿中约定改为设备完全能正常使用。请问该合同能否撤销?如何行使?若撤销,则甲应返还乙几万元?谢谢!!

其他 2008-10-15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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