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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7年11月进入公司,08年2月申请辞职,但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对之前工作一切保密的条款才付清工资全不合理?我可不可以不签?因为我做的是电脑技术类的工作,以后找工作会用到之前有公司里的技术!我怕签了这样的条款对我以后从事工作有麻烦!

其他 2008-02-22 1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作为公司掌握重要技术的人员,在一定年限内保守公司的秘密是应有的义务,公司应为您因保守秘密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但公司以此为名克扣公司是不合法的。
  • 您好,公司不得以此为条件同你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你提出辞职不需经公司同意,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后你就可离开,并可要求单位办理有关解除合同手续。对保密问题其实单位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离开单位后你有保守现单位商业秘密的附随义务,当然你可要求单位为此付给你补偿
  • 可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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