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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一家中四人,13岁的未成年孙女,90多岁耳聋眼花一字不识的老妪,患精神分裂症住院的儿子,远嫁他乡的女儿。家中经济条件十分艰苦。 目前,儿子在家休养,病情稳定,孙女在外地工作,老妪早已去世多年,女儿也是步履蹒跚。 孙女最近得知:老家房屋58.8平米,当年拆迁时被作价6929.6元,加各种补助奖励共9217.6元。应拆迁户要求,拆迁组勉强只给予了一间19.6平米朝向较偏的所谓商品店面房,将作价、各种补助奖励抵入还差14302元,拆迁方照顾其家庭困难给予承担支付。一家人被安置于一套公房内居住,如精神分裂症的儿子去世,房屋即被收回。所有协议由这位90多岁的老妪按下手印。 现在问题:1、那件所谓19.6平米商品店面房,由于市口太差,每月只能以30元出租,并只用作仓库堆放,未实现店面房实际功能;2、如那位精神分裂症的儿子去世,在外地工作的孙女回来后便无家可归了。 其孙女认为此中很不合理,原老家58.8平米的房屋一拆却落得眼前居无定所,19.8平米的商品店面房还有一半照顾性质在内。权益受到了侵犯! 此案有无可能重新审议?

征地补偿 2010-05-23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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