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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8月24日认购清远某单元3房,并与当天交付1万元定金签下认购协议,但由于当时售楼小姐并没清楚告知其购房细则,(本人系广西人,在广州没有购买3年社保,并银行流水账亦无法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因认购协议上写明签订认购协议7天内必须交付购付购房首期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本人已于8与30日向其售楼小姐并其负责人申请退回定金,其他们也口头答应予以申请,但至9月20日与其沟通,他们却要求我签订违约协议并交付2000元违约金,但签了此协议并无法确保能退回10000元定金,其说只有8成机会。本人认为该协议对我一点保障都没有,所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但之前其答应为我申请办理退定,现却说当时只是答应帮我申请办理退房并没应承是退定,请问我应如何处理?该定金是否可以申请退回?

其他 2014-11-10 0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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