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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1年参加工作,这个单位领导承认。以前单位的名字是某服务公司,2003年以后改名直到现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今年四月下旬让我们签了一份合同,是到五月三十一号的,我们问:“为什么这么签。”主任回答:“上边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我们都签了。 现在厂房要拆除,经理说补偿条件是最高给12个月的补偿。平时每月的工资打不到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医疗保险也没有上。我们把这些问题提出时,经理说:“达不到我也没有办法,医疗保险你们一直以来没有上,只能这样,补偿不了。 我们看了合同法,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可经理还是坚持他的说法。今天给了一份表,标题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内容是:参公年限、家庭住址,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让签字,我们现在困惑。这字能签吗? 请帮帮忙,非常感谢!

调解 2010-05-25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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