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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生分一线和二线值班,一般是1、2线一起值班,这个月,科室走了2个同事,人手紧缺,其中一位2线医生要求放年假,1线医生就少了。 我们原来的值班间隔是3天,也就是4天里有一天值班,我们值的班是早上8点到明日8点,而且是下夜班还要查完自己的病人才能休息半天。没有补休,只有值班费30元。 现在因有人放年假,改为3天1值班,也就是隔两天值班1次。我们的休息时间现在非常少 请问我们科室这种值班间隔合理吗,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相关员工权益保障的规条??

其他 2010-05-24 0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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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据此,你们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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