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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动迁,户主是我母亲,02年病故,由于原弟媳不配合,户主一直末改。这次动迁开始时,我就要求动迁组和居委会先走法定程序,确定新的承租人,但是他们却说走程序太慢,只要按照各个人的居住面积进行分别核算即可。这样在册的五个户口都先后签了字。因此,现在的征收补偿协议上,乙方还是我母亲的名字,只是在后面加了个〔亡字〕,接下来就是五个户口人的身份证号。请教大律师,这样的作法是否能认为缺少签约主体,是违反了签约的法定程序吗?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行政诉讼 2014-09-23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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