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告于1972年开始从事民办教师工作,享受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1979年 原告因儿子病故受到刺激神经失常请病假治疗。 原告1988年病愈上班時才得知在患病期间己被被告辞退了,被告停发了原告民办教师工资,只发代课教师工资。国务院(国发[1978]1号)文件中规定:辞退或调换民办教师,也需征得学校同意,由公社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收回任用证书。被告没有向公社提出辞退原告,公社也没有向教育局提出辞退原告,教育局也没有收回原告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被告违反国发[1978]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辞退原告无效。原告1988年至1990年应该享受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告要求被告补发这个時间段的民办教师工资。 1990年辽宁省组织民办教师考试重新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原告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有效,然而,被告却剥夺了原告参加民办教师考试的资格,由于被告侵权造成原告不能享受民办教师退休金待遇的后果,老无所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原告曾向凤城市法院递交诉讼状,凤城市人民 法院裁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请问法院裁定有依据吗?法院坚持不受理原告应该怎么办?

诉讼 2010-05-25 19: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