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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此输入所需委托串珠加工合同甲方:北京航宇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27号楼27-2-23乙方:地址:第一条:总则1、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2、甲方以本协议为基准,把协议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第二条:本协议应用范围1、本协议适用于根据此协议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串珠订货单。2、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串珠订货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协议相关条款执行。3、对此协议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三条:委托串珠订单1、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串珠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协议规定,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2、委托串珠订单的主要内容为串珠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其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具有同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3、委托串珠订单附属本协议,符合本协议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附件。4、订单货物串珠价格确认:由乙方根据串珠成本和利润,提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确认。5、甲乙双方根据每次不同型号的新产品就产品串珠价格进行一次协商确认。6、最基本型的串珠费:手链3.0元/串项链4.0元/串7、在乙方签收首批产品后,500元下单合作金无息返还,同时预付50%的串珠费,让串珠户永无后顾之忧。(如首次工作任务为手链、项链各5000串,签完合同可先预先支付50%加工费,剩余50%加工费在乙方串珠完毕时支付)8、老员工每个月的工作量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时间自己定,多劳多得,每次接货物时都有预付加工费,串珠完成后现金结算所有加工费。9、新手第一次统一安排的量,不限每个月完成的数量,提前完成可以提前结算加工费。第四条:项目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珍珠串珠,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串珠订单要求进行交货.2、甲方负责提供委托串珠成品的品质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产品的唯一验收标准。甲方审核标准:因为乙方是初次与总部合作,由于合作初期,乙方刚开始招聘的工人没有经验,没有基础;总部以"合作一家成功一家"的企业宗旨,所以,甲方会选择工艺简单的产品给乙方发货;只要串珠的颗粒数是正确的即视为合格。首批合格率达到95%即可,剩余5%是正常生产损耗,是让工人练习、浪费的用量,做坏了也没关系。如果乙方发现有损坏的珍珠,乙方可以保留损坏的珍珠。甲方给乙方免费更换完好的珍珠给乙方。不用乙方赔偿。3、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产品与甲方的关联,保护甲方产品的独立性,且不得将产品任何相关资料透露或转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权第三方代为串珠。4、乙方所串珠生产甲方委托之产品,其产品技术所有权、知识产权、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等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抄袭、修改或复制,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复制品,不得自行串珠销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方产品技术自行进行同类产品研发。不得在其后的工作中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5、一经由甲方接洽的客户,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情况下直接跟甲方的客户合作,否则甲方有权追付乙方赔偿。第五条:产品质量标准与责任1、乙方所交付的串珠好的成品,由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品质检验标准进行验收,要求串珠的颗粒数是正确的即视为合格。凡不能达到检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加工。2、如属在生产过程中,由工艺所造成的产品品质问题则由乙方保留损坏的珍珠甲方免费给乙方更换完好的珍珠。如果乙方丢失超过5%,则需要乙方按产品的成本赔偿。第六条:订货与供货1、每次生产前,甲乙双方通过协议后,甲方以下委托订单的方式,确定委托串珠的数量及串珠费,乙方同时确定串珠大概完成时间。2、订货价格:以双方协商所确认的《产品报价单》注明的价格为准。新代理员工货物到达当地要办理保证金后公司确认交接货,第一次上门回收成品或签订合同后全额退还。3、甲、乙双方的订货单一经签署即不可取消,如需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向甲方供货。第七条:包装、运输及交货要求1、包装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制作,由乙方按要求包装即可。2、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由可由甲方自己派人配送或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配送到乙方所在地,乙方加工完成后的成品由甲方派人上门回收。物流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一律以双方签字确定的《产品报价单》、《订购单》为准。货物送达的同时双方需对原材料的成色数量等做个详细清单并办理公证手续,免除双方的顾虑,甲方先付乙方总订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乙方将产品加工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第九条:违约责任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凡违约者,按照本协议或定购单约定条款处罚,未尽之处,双方另行协议处罚。2、违约之处罚原则:违约者无条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及关联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因素之条款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双方均不予以追究,相应损失各方自负。第十一条:仲裁原则1、协议包括订购单等有关附件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成,可由原告诉方提请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仲裁原则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依据,依约履行。第十二条:其他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2、本合同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字:年月日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其他 2014-11-27 0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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