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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超过了1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高扣除比例按12%计算,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扣除呢?是据实扣除还是有上限?

其他 2010-05-25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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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免税额有两个限制:1、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工资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被,则免税的上限为缴费工资的12%;2、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工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税的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12%。 缴费金额不论超过上述任何一个上限,超出部分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故,在12%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据实扣除,但超过12%的部分应作为工资标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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