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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以前听过一首公开发表过有著作的纯音乐后非常喜欢,在未经曲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为歌曲填了词(非盈利为目的),未申请著作权。 2、甲在A网站上发布了自己演唱的版本,同时发布消息寻找其他表演者(非盈利为目的),经过筛选,甲决定由乙来演绎这首歌曲。 3、丙在偶然的情况下(由路人推荐)得到甲的填词,丙因不知甲有授权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就率先通过语音工具在网上表演这首歌曲(非盈利为目的)。甲在得知此事后,立即通过网站发布声明,禁止任何形式未经受权的表演。 我想请问一下,以上三项,有哪些是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是什么? 另外,如果有人想唱这首歌了(例如KTV、自娱自乐、参加比赛之类的),在什么情况可以不用得到词曲所有者的同意? 请麻烦同时引出具体的法律条文!谢谢

其他 2010-06-03 14: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以营利为目的 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 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著作权作品行为即为不侵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条件和法定许可的行为才属阻却违法行为。 甲的填词行为属于改编作品,必须取得原作者同意才可以改编。甲对填词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仍然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权。 甲演唱版本发布网络以及乙的演唱并发布网络行为均侵犯了原曲作者的著作权。 丙的行为侵犯了甲和原曲作者的著作权。 只有免费表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无须得到著作权人许可。
  • 1、2没有侵权,3中丙侵权,依据著作权法36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该处的“在网上表演这首歌曲(非盈利为目的)”应该不构成著作权法的22条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看具体情况。
  • 非营利为目的,都不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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