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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5日,签订租房合同,租期半年,押金1000元,租金550元/月,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2010年5月22日,我们搬进房,2010年5月23日,厕所就堵了,我们什么都没有往里面扔,只是正常使用。因为这个厕所是房东自己改变房屋结构自己建的,管道很窄,估计当时质量也有问题,导致一楼的住户家里地毯打湿,找到我家理论,后来还好没要我们赔偿,我家自己付钱找人疏通的管道。房东来后说,厕所不能大量冲水,所以不能上大号,要我们到楼梯的公共厕所去上。还有他提供的燃气热水器,也是漏气的。厨房的上方还有一条来路不明的电线,是带电的。我们也不敢随意剪断。5月25日,我们用公共厕所,又遭到同楼层另外两家用户的反对,其实这个厕所应该是一楼四家公用的。而且此房子临解放大道,晚上车的声音很大,而且整晚都有,根本睡不着。这种情况下,我能提出退房吗?这些问题都是房东当时没有说明的,现在我们要退房,他说剩余的租金和押金都不退了,还要我们赔偿违约金!急啊……望回复!谢谢了!

仲裁 2010-05-25 17: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就是说,作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保持该房屋适宜居住并且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你可以要求退房,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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