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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17.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实际停止了工作,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劳动者在停止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的损失?答: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查后,如果认定劳动者停止工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实际停上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认定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则由劳动者自负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此内容,现在是否有效?谢谢!

其他 2014-12-10 0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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