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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9月份买了一套84.61平米的现房,楼盘是2008年初就开始预售,而2009年5月份测量局就将此楼盘的实际面积测量好了,文件也给开发商了,但是我2009年9月份买的,开发商还是用预售房的购房合同给我签的,现在开发商要我补1.17%,这钱我是否要补给开发商?还有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没有给我,我们小区90%都没有拿到,开发商说这个合同先不给我们,要拿去办房产证,请问开发商没给购房合同是合法吗?

其他 2010-05-26 15: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要我补1.17%”是什么意思?是否合同上约定的面积与确权面积有差异、开发商要求你补交差异部分的价款?如果是,那需要看你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面积差异方面是如何约定的,合同上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否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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