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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个律师来帮助我解决一下我的问题,我是辽宁省丹东世阳华工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及厂长,在河道处管辖范围内有一处签定正式合同的厂址,因丹东市振兴区政府修建沿江公路,厂址被全面占用。从签定动迁协议内所规定的最晚动迁款项到帐时间(2007年9月17日)到现在,动迁款一分钱都没有到帐, 协议内规定自动迁协议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动迁款项到帐,跟相关部门沟通所得到的答复是,一个字,“等”。目前旧厂址拆除,新选定的厂址因款项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购买建设,(原来经多方考察认定的新厂址目前已经出售)。请律师帮我出出主意,我该怎么追要该属于我的动迁款,因动迁款不到帐导致我这几个月无法正常生产所产生的损失能不能诉助法律得到赔偿,我的

其他 2008-02-22 21: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协议内规定自动迁协议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动迁款项到帐,这就是合同纠纷,如诉讼的话,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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