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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户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农户整体消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第四条如何解释,范围是指那些?

调解 2010-05-27 1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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