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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二婚,2001年女方来我们家,2011年我们三兄妹想把农村老房子重新建,听说以后女方和父亲2011年底去领了结婚证,然后2012年以我父亲名义去申请农村新建房,建房钱由我们三兄妹出钱,2020年办出不动产权证,2019年女方和我父亲提出离婚,并分开,法院调解不成,2021年,女方又起诉撤销房产证,要分房产,可以吗?

调解 2022-11-22 13: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形离婚不能分割房产:
    1.借名买的房产;
    2.子女名下的房产;
    3.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
    4.未过户的二手房;
    5.未经审批的自建房;
    6.未过户的受赠、继承房产;
    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产。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在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买房离婚的分割方式:一方支付首付款并登记于其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不动产登记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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