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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买了同村张三家的房屋,张三家在出卖房屋以前,将其邻居李四家废弃的房屋和院落一起买入,张三出售房屋时,将其所买李四的房屋及院落及其自有住房一并卖给了我家。从2011年3月开始,我家外出打工,从未回去过已经购买(张三)的房子。2014年9月,王五将我家院墙西北角堆砌的石头擅自移走。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赵六从王五拆掉我家的院墙石头处进入我家院里,刨除院落里一处树根,该树根位于原先李四卖给张三的废弃房屋墙下(即现在全部属于我家范围),刨除树根时屋墙倒塌,导致赵六被埋死亡,请问,此时我家的责任是如何鉴定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王五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王五不擅自移走我家西北角的石头,赵六可能进入不了我家院里,也就不存在后续的一系列事情,因为在王五移走石头之前,人是进不去的,赵六进入我家院落就是在王五移走石头之后。)

其他 2015-01-02 07: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不用承担责任,赵六属于盗窃行为
  • 你不用承担责任赵六属于盗窃行为你不用承担责任赵六属于盗窃行为
  • 您好!我是王传巍律师。王五承担责任。如需帮助可电话详谈。
  • 你不用承担责任,赵六属于盗窃行为,在违法犯罪行为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由其自行承担
    【追问】我家在事件中,有没有管理不善或者疏忽大意这样的责任?赵六属意外事件吗?
    【回答】不用。除非是象电线一类高度危险的东西才有管理不善这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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