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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南新区在2011年征地中,占用我组百分之九十土地,剩余9户村民土地。当时各种费用在一块为每亩10万元,村委会每亩提留1万元,村民拿9万元。然后每亩留一分做为安置,大概是30亩。组上将这30亩土地交与开发商建设单元房。其中两栋安置村民,其余出售。村民每平方交纳1360元。现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1.村委会每亩提留1万元是否合法。2.组上将30亩安置用地未经村民大会商议,私自交与开发商是否合法。3.如前两项不合法,时间已过3年,现在找上级部门可以吗。请各位律师指教,多多帮助。谢谢。

征地补偿 2014-10-08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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