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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10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一审经开庭审理后审判委员会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诉到中院,中院阅卷审理撤消一审判决,改由被告承担100多万元的债务。请问: 1.中院没有向被上诉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告诉审判组成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这是否违法? 2.在调取的中院案卷档案中,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叫被上诉人到他办公室领取上诉人的证据记录,再没有询问当事人对本案的辩论和质证以及调查其他人的任何记录材料。这样直接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100多万元的债务是否合法?

其他 2010-05-28 17: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回复如下 1、民诉法第125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也可以径行裁判。 2、对于二审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在贵阳中院,都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二审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审核有无新证据,合议之后再下判。一般不送达举证通知和合议庭人员通知,只在调查时告知。 3、如果上诉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必须召集双方进行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纳。 4、辩论意见在二审调查时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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