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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0年4月25号认购贵公司的某花园,贵公司在认购协议中要求我们在2010年5月2号前签订购房合同,但是贵公司没有让我们在此期间签订购房合同,我们不承担认购违约责任。贵公司销售人员在介绍房屋公摊和最终的签约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比如901号房在签正式合同之前销售人员介绍所有户型公摊均为18.88%,签合同时却是21.7%,公摊比例突然变大,按同一个公摊计算905号房和901号房价格只差一百以内,导致我们选房时没有作出一个合理判断,让我们不能接受。贵公司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低于我们购房人的违约责任、交房以及相关房屋使用证件办理期限、共同共有的外墙体楼面使用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此类等等条款在法律上有违公平、公正,在道理上有违诚实、信用。鉴于此,我们选择退房,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V8卡费用贰仟元人民币,定金贰万元人民币,合计贰万贰仟元人民币。 同时想问一下你的收费情况,谢谢!

其他 2010-05-29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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