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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产生冲突,我方被单位聘为管理人员,对方不服从管理,先动手打我方人员,后我方与其撕扯,造成对方二级轻伤,左手无名指第二关节骨裂,粉碎性骨折,对方称已做手术打过钢钉,并鉴定为九级伤残。请问以上情况能否定义为九级伤残,目前当事双方已经拘留,我方是刑事拘留;对方由于事前先动手,事后又叫人来对我方人员进行殴打,被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尚未对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我方提出和解请求,对方要求10万元的赔偿,这十万元是否有依据,因为十万元确实在我们承受范围之外,需要怎么去处理呢?工作的单位对此有没有责任?之后的步骤需要怎么去做?多少钱的和解款项才是合适的?

刑事辩护 2015-02-27 0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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