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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1999年市卫生局要在本镇改建卫生院,占用了很多人的耕地。镇政府以及村委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合同约定:国家征用土地,双方无条件服从,不以违约论处。)所以只赔偿当年的青苗费,以及合同期未满年限的承包费20%。但是,如果按照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条例,是可以得到满意答复的。 现在已经进行了二审终审,法院现在认定违约,但是没有按照补偿办法赔偿,只是按照合同法赔了承包金的20%。 请问专业律师,像这样的事情按照什么法律进行?我现在除了进行申诉还用什么办法?法院在两次审理中都排除了我的既得利益,这样可以吗? 谢谢! 另我希望找到一名专业律师给我打这场官司!

征地补偿 2010-05-30 16: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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