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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青岛XX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由李X定购的一批货物(出厂价5500元,市场价约10000元左右),被公司开除的员工刘X于2010年2月8日盗用公司法人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在莱西的XX物流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将货物骗走。 我们已在2010年3月16日在莱西市派出所报案,警方在我们给公安局长信箱写了投诉信以后才在2010年4月28日将她抓获,这期间刘X的手机是开通的状态,警方也打通过电话传讯她,但她就是不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抓获后警方在其租住屋内将赃物找到,她也承认是她去XX物流以我们公司的名义领走我们的货物。警方调查完后对我们说刘X说有经济纠纷并在法院起诉,随后将其放走,还说让刘X第二天拿出在法院起诉的证据,好给我们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当天下午我们就去市法院立案大厅查了,法院的人说并没有叫刘X的在法院立案,警方也迟迟未给我们案件如何处理的答复。直到5月19日我们收到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才知道刘X是在被警方放走后的第七天5月4日才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警方是我们第二次向市公安局长信箱写投诉信后在5月24以有经济纠纷为由给我们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她这是一种愚蠢的过激行为,并不违法。 我们的想法是:如果真有经济纠纷的话刘X为什么是在我们报警、警察抓到她并放她走后才提出仲裁的?为什么一开始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要违法在先。再说非要采取这样的违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吗?我们认为刘X是以有经济纠纷这种借口想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

其他 2010-05-31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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