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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好!我家房屋(商品房)今年4月份拆迁,选择产权置换,已经草签了一份合同,过渡费每六个月一发(已经领取4月到10月的过渡费),当时拆迁办口头承诺今年8月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包括安置房屋所在小区的具体位置,结果八月份正式合同对房屋所在位置没有描述,只有一句就近安置。所以我并没有签这份合同,结果拆迁部门以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下半年的过渡费。请问,拆迁部门不发我过渡费的做法是合理的吗?同时,我国法律对“就近安置”是如何规定的?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4-10-14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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