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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任职期8年,06年6月进公司,在12年11月因公司内部竟聘到另外一个部门,从事新的岗位。现因公司经营问题,目前我所在岗位饱和,需要转一部分员工去其它岗位,但公司所提供的岗位,本人认为不适合,不同意转岗,现想咨询:1.如果本人不同意转岗,而公司一再提供的其它岗位本人均无法接受的,这种情况,我该如果处理?2.如果公司提供的岗位本人均不能接受,造成协商不成,离职的话,公司需要负赔偿责任吗?3.如果涉及到公司赔偿,本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公司没有将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发放给我)

其他 2020-01-03 22: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司清算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 即经济补偿金=月工资×30  注: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当然这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否说明承租人就无权转租呢?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
  • 你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 1,公司为你提供其他岗位有两次选择机会,如都不同意可认定你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这种情况离职公司没有补偿和赔偿。 (以上两条按照公司将劳动合同发放给你回答的) 3,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发给你属于违法,可以收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服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双倍工资支付补偿。并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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