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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湖州德清人,于06年12月份驾驶一辆货车经海宁一路段与一名女子相撞,当天雾气特别大,车速50,交警认定为全责。当时根据该女子家属要求送往当地中医院治疗,据了解,该女子左腿骨折、皮肤组织肯定是严重受伤,其他并无严重伤势。我舅也知道应该承担责任,但没想到,事隔24个月了,没有任务协商,一纸传票就把我舅诉上了法庭(10月27日开庭),要求陪款14万多之(包括:医疗费5.5万多,护理费3万,误工费3万,精神损失及其他费用2万多),但可疑的是:事故之后两个月,我舅曾去医院看望该女子,医生告诉我们早已出院,可是现在的病历卡上写的住院日期居然从06年12月一直到08年4月,住院时间居然长达到18个月,当然各项费用也相应增加了。这不免让人怀疑他们提供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求助各位律师!!!!!谢谢!

诉讼 2008-10-18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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