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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去年设立,有二个法人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由于经营两个法人股东互不信任,因此今年决定由其中一个暂称乙股东将股权议价卖给另一个股东暂称为甲股东,股东会决议、乙股东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等资料都经公证处公证,但到工商局变更股权登记时,工商局以乙股东有异议不予办理。乙股东原有四名自然人股东,去年其中一人退出,现在退出一人到工商局说他的签字是为造,申请鉴定。由于甲乙股东转让协议当中规定乙股东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为前提,然后有一条若于7月15号乙股东即可自行去第三方提取转让款。我的问题:1、公证处公证的乙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我方可否以乙方股东达不成一致为由向法院提起7月15号乙股东自行提款日期延后?3、若不成,我方该如何办理?

股权转让 2010-06-07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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