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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他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6年1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经济补偿均达成一致意见且全部履行。2007年12月,由于被告之母身患绝症,希望我和被告和好,由于被告之母待我如己女,加上他们亲友多人劝说,我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办理了结婚手续,我虽与被告复婚,双方分居却一直至今已有三年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生活上互不照顾、帮扶,更有甚者对我实施暴力伤害,将我打伤至轻微伤甲级,并将家里的电源剪断,致使我开设在家的网吧和娱乐室被迫关门停业,以截断我的经济来源,致使我和孩子的生活陷入窘境。并对我的网吧进行偷盗,拿走网吧的电脑配置,价值近3万元,后经立案侦查才归还。他长期夜不归宿,在外面与一女杨秀华公然以夫妻身份在栗都商城处长租房居住,我找到那里与之据理,又一次动手将我打伤后经110调解开。被告的所作所为足以说明我们的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再也无法共同生活, 我在上面的起诉书中提到的财产就是一栋5层的房子,第一次在民政局的协议离婚中已处理房子归我,我补助了对方2万块钱且双方已履行协议。

离婚 2010-06-01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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