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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一家服装企业打工,原月薪5000元,由于今新劳动法的实施,公司要我们员工必须在春节前同他签订一份底薪850元的合同(4500作为其它补贴),当时我坚决反对他的无理要求,并在今年1月23日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书,上面我写的离职日期为2月23日,当时因为在公司订货会准备期间,我部门的工作很忙,公司没有同意我的辞职申请,还同我补签了一份原月薪5000元的合同,期限为(2008.1.1至2008.12.31日),但到5月底订货会开完,人事部突然通知要我马上离职,理由是我这份离职书公司已经批准了,离职时间是5月底,请问我的这份辞职书还能有法律效力吗,已据是什么?

其他 2008-10-18 2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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