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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交纳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却严重违约,拖欠了2—6月租金;1—5月物管费,水电等。依据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拖欠租金2月以上的’被告已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却一直不出面解决此事。请问原告可否处置被告的遗留物品?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6-01 2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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