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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交纳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被告却严重违约,拖欠了3—6月的租金,1—5月物管费,水电费等。依据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拖欠租金2月以上终止合同》请问出租人可否处置其遗留物品 ?谢谢!

其他 2010-06-01 2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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