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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公司,和一个砖厂,砖厂也是这家公司开的,然后公司用自己的写字楼(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产权证)作为担保抵押,让砖厂向银行贷款1000万,这1000万贷款拿到后是公司使用了。我这个朋友和另一个路人甲被公司要求注册为砖厂(砖厂为合伙企业)的两个股东,现在我的朋友想辞职不在这家公司干了,但是担心15年10月这笔贷款到期的时候会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以后收到这件事情影响。

其他 2014-10-20 13: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建议您朋友提出退伙,然后和砖厂对对合伙财产和债务进行结算,理清债权债务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你好,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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