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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1994年承包了所在生产队的一个荒芜茶园,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于2007年到期,承包费用每年付款。从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现任村长对我母亲不闻不问,承包费用一直未付。而今年村委会决定收回茶园重新进行招标发包,而对我们在茶园套种的500余棵丰产期果树不做任何补偿,要么参加招标,要么放弃。请问: 1.我们现在把拖欠的承包费用付清,可否不通过招标继续承包? 2.通过招标继续承包,按村委会的标准只能承包三年,是否合法? 3.如我们放弃继续承包,村委会或新承包人是否要对我们的果树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农林牧渔 2008-10-16 2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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