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请问,我公司有一员工,病假已经有一个多月,一直没来上班。当处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底薪为1900,已经入职3年。公司每月给购买社保,自己要承担255元。请问,按合同法规定,我们按1900*0.8发放,还能再扣社保吗。一旦扣除,那就低于上海最低标准。

其他 2019-06-28 05:42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要扣社保,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 要扣社保,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 用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户银行等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申请一个参保帐户。然后先在该帐户上帮员作一个申请,如果是初次参保,用他的身份证号就可以了。申请通过后,再带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相片回执,到社保局申请社保卡。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 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 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追问】剩余未扣除的社保,以后正常上班,能补扣吗?
    【回答】可以
  • 再补扣可以。。
  • 请假的情况下,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