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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在接到收房通知后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而将开发商诉讼到法院,后经审理,判令开发商向业主支付了违约金并要求双方交收房。后业主又以其他原因不予收房,继续上诉,此期间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未停止,该业主在诉讼结束后以未收房为由辩称不该承担此前的物业费用,只支付之后费用,该请求合法吗

其他 2010-06-03 0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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