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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我参与了一个个体业主的经营,入了10万元的股。一年后还了我5万元,我给其打了5万元的收条(内容是收到***人民币5万元),另外5万元他给我打了借条(内容是今向李先生借款万元,利率18.37,没有标明还款日期),收条和借条是同一日期,同一金额。一年后,在其出卖了一块资产后,我向其要钱,他说已经还我钱了,有收条为证。请问我还能向其主张权利吗?另:我们在打条时把以前的入股说明和他给我打的收条(收到的股金款)都销毁了,几乎没有书面证据,只有我的两个同事在场。请问专家我怎样才能打赢这场官司呢?

其他 2010-06-09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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